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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岭山公司注册,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!

发布:2020-07-14 09:48,更新:2024-05-18 14:03

尊敬的纳税人,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全面铺开,您申报了吗?来,跟上我们的步伐,把本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注意事项再梳理一遍吧。


一、 汇算清缴范围


凡在2019年度内从事生产、经营(包括试生产、试经营),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,按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,无论是否在减税、免税期间,也无论盈利或亏损,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。


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莞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,应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)的规定,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。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企业所得税纳税人,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。包括依照中国法律、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。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。



二、汇算清缴时间


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,进行汇算清缴。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。


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,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,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;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,应当自停止生产、经营之日起60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。



三、汇算清缴申报方式


(一)网上办理


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(http://www.etax-gd.gov.cn)进行网上年度申报,完成汇算清缴办理。


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的,免于报送纸质资料(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

(二)上门办理


纳税人携带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。



四、汇算清缴申报资料



(一)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。


查账征收企业填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A类,2017年版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);


核定征收企业填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(B类,2018年版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);


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莞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《中华人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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